连载发布 | FDA:知情同意三方指南(IRB、研究者及申办者)概述(III)


本指南旨在帮助伦理审查委员会 (IRB)、临床研究者和申办者遵守 FDA 的临床试验知情同意规定。该指南取代了FDA于1998年发布的《知情同意指南》,该指南的征求意见稿于2014年7月发布,历时九年终于定稿发布。本文首先介绍FDA对知情同意的监管要求的一般指南,并讨论IRB,临床研究者,申办者和FDA与知情同意相关的角色,然后是一系列常见问题。
正如本节所讨论的,FDA法规确定了需要向受试者提供知情同意的八个基本要素(21 CFR 50.25(a))。下面对每个要素进行了讨论。正如在第III.E.4.b “简化形式”中所讨论的,当使用简化形式的书面同意文件时,文件必须声明21 CFR 50.25所要求的知情同意要素已经口头向受试者或受试者的法定代理人提供(21 CFR 50.27(b)(2))。
(a) 知情同意的基本要素。在寻求知情同意时,应向每个受试者提供以下信息:
一项对受试者记录的保密程度(如果有的话)的声明,FDA可能会检查这些记录。(21 CFR 50.25(a)(5))
知情同意过程必须描述受试者记录的保密程度(21 CFR 50.25(a)(5)),并应该指明所有可能访问该临床研究相关记录的实体,例如申办方、研究团队、监管机构和/或伦理委员会成员。知情同意过程还必须注意FDA检查记录的可能性(21 CFR 50.25(a)(5)),并且不应陈述或暗示FDA需要获得受试者的许可才能访问这些记录。根据《健康保险可携性和问责法案》(HIPAA)隐私规则,FDA在检查健康信息记录时无需获得许可(45 CFR 164.512)。FDA可能检查研究记录以评估研究者对研究方案的合规性以及申办方报告的数据有效性。
FDA可能会检查并复制与临床研究相关的记录(例如参见FD&C法案的704(a)和704(e)章节、21 CFR 56.115(b)、312.58(a)、312.68和812.145(b))。如非必要,FDA通常不会复制包含受试者姓名的记录,原因如21 CFR 312.68和812.145所述。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有理由质疑这些记录是否代表实际研究的案例或结果时,FDA方才会选择复制此类信息。当FDA需要受试者的姓名或其他可能将个人识别与记录中包含的个人健康信息联系起来的信息时,通常会将此类信息视为保密,但在极少数情况下,FDA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披露此信息,例如在法庭要求下(参见5 U.S.C. 552(b)(6);另请参阅21 CFR 20.63(a)和20.83(a)-(b))。因此,知情同意过程不应承诺或暗示对可能被FDA检查的记录的绝对保密。
对于涉及超过最小风险的研究,必须说明是否提供任何补偿,并说明是否提供任何医疗救助措施,以防发生损害。如果有的话,应该说明是什么措施,或者如何获取更多相关信息。(21 CFR 50.25(a)(6))
对于涉及超过最小风险的临床研究,知情同意过程必须描述受试者如果发生损害时可获得的任何补偿和医疗救护措施(21 CFR 50.25(a)(6))。由于可获得的补偿和医疗救护措施可能因个体受试者的医疗情况或机构政策而有所不同,知情同意过程应该向受试者说明他们可以获取更多信息的地方。下面是一个适当的陈述示例:
“申办方已经制定了支付与研究相关损害的医疗费用的计划”,然后解释如何获取与之相关的更多信息。
如果没有可用的补偿,知情同意过程应包括以下陈述:“由于医院政策的原因,如果您因参与本研究而受到伤害,医院将无法为您支付医疗费用。如果您因参与研究而受到伤害,您或您的保险将负责支付您的医疗费用。然而,我们不会要求您参与该研究时放弃任何法律权利,如果您因参与该研究而受到伤害,您可以选择采取法律行动。”
请参阅第III.A.4节“免责条款”以获取更多信息。
对于与研究相关的重要问题和研究对象的权利,必须说明应联系哪些人,以及在发生研究相关损害时应联系哪些人。(21 CFR 50.25(a)(7))
同意文件(或口头陈述,如果使用简化形式)必须提供关于如何联系相关人员以获取有关临床研究和研究对象权利的问题的信息,并在发生研究相关损害时应联系哪些人的信息(21 CFR 50.25(a)(7))。这些信息应包括联系人姓名(或办公室)、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FDA建议,就研究对象的权利问题而言,所指定的个人或办公室不应是研究团队的一部分,因为研究对象可能对向研究团队的成员报告具体问题或可能问题时感到犹豫。因此,对于研究对象权利问题的适当联系人可以是IRB办公室、医疗机构的患者维权办公室或其他接受过临床试验对象权利培训的工作人员。此外,同意过程还应提供在紧急情况下的联系方式和措施,包括24小时联系信息(如果适用)。
如果临床研究期间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则必须及时向受试者提供新的联系信息(21 CFR 50.25(a)(7))。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例如,在访问期间向受试者提供一张卡片,上面提供有关临床研究的联系信息,或者将该卡片邮寄给受试者,以保护受试者的隐私。
声明受试者的参与是自愿的,拒绝参与将不会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而且受试者可以随时自愿停止参与,而不会受到任何处罚或失去其本应享有的权益。(21 CFR 50.25(a)(8))
该要素要求告知受试者他们可以选择不参与临床研究,或者可以随时停止参与,而不会受到任何处罚或失去其应享有的权益(21 CFR 50.25(a)(8))。不得使用限制受试者拒绝参与或撤回临床研究权利的语言。如果受试者需要遵循特殊流程才能退出临床研究,则必须在知情同意过程中概述和解释这些流程(21 CFR 50.25(b)(4); 参见第III.C.4节“受试者决定退出的后果”)。书面撤回研究的要求并非必需。在可能的情况下,研究机构工作人员应记录受试者的退出及其发生日期。请注意,当受试者退出依据新药申请(IND)或调查用途设备豁免(IDE)进行的研究时,至退出时点收集的数据仍为研究数据库的一部分,不得删除。(FDA建议,该数据在数据分析时应进行适当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