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 E6(R3)发布,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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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内容如下(非官方):
2025年1月14日,人用药品技术要求国际协调理事会(ICH)官方正式发布了ICH E6(R3)。以下为全文内容:

临床试验是支持新药开发或现有药物新用途的临床研究的基本组成部分。设计良好且执行得当的临床试验有助于回答医疗保健和药物开发中的关键问题。其结果对于循证医疗决策至关重要。设计不当和/或执行不力的试验可能会危及受试者安全,产生不充分或不可靠的结果,且不符合伦理。这会浪费资源以及研究者和受试者的努力和时间。

GCP原则的设计具有灵活性,适用于广泛的临床试验。本指南与ICH E8(R1)一起,鼓励深思熟虑的考虑和规划,以解决单个临床试验的具体和潜在独特方面。这包括评估试验特征,如设计要素、正在评估的研究用产品、正在处理的医疗状况、受试者特征、开展临床试验的环境以及收集的数据类型。每项临床试验都需要仔细考虑与确保试验质量相关的因素。

这些原则旨在支持试验设计和开展的高效方法。例如,数字健康技术(如可穿戴设备和传感器)可能扩展试验开展的可能方法。这些技术可以整合到现有的医疗保健基础设施中,并使临床试验中能够使用各种相关数据源。这将有助于使临床试验的开展与不断进步的科学和技术发展保持一致。在临床试验中使用技术应适应受试者特征和特定的试验设计。本指南旨在保持媒介中立,以便能够使用不同的技术。

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开展可以通过获得利益相关方的观点来支持,如患者及其社区、患者倡导组织和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他们的意见可以帮助减少不必要的复杂性,提高可行性并增加获得有意义试验结果的可能性。创新性试验设计和技术的使用可能使更广泛和更多样化的受试者人群参与进来,从而扩大试验结果的适用性。

临床试验的设计应当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福祉,并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应当实施质量源于设计的理念,以识别对确保试验质量至关重要的因素(即数据和过程),以及威胁这些因素完整性并最终影响试验结果可靠性的风险。支持试验开展的临床试验过程和风险缓解策略应当与所收集数据的重要性以及对试验受试者安全性和试验结果可靠性的风险相称。试验设计应当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不必要的复杂性。

总体原则为临床试验的开展提供了灵活的框架。这些原则贯穿临床试验的整个生命周期。这些原则适用于涉及人类受试者的试验。这些原则是相互依存的,应当整体考虑以确保试验的伦理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1.临床试验的开展应当遵循源自《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并符合GCP和适用的法规要求。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应确保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福祉。

1.1 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福祉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应优先于科学和社会的利益。

1.2 当出现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其继续参与试验意愿或试验开展的新的安全信息时,应及时审查受试者的安全性。

1.3 应权衡可预见的风险和不便与个体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获益。只有当预期获益能够证明已知和预期风险是合理的,才能启动和继续试验。

1.4 在设计临床试验时,应仔细考虑科学目标和目的,避免不必要地排除特定受试者人群。受试者的选择过程应能代表研究用产品获批后预期受益的人群,以便结果能推广到更广泛的人群。某些试验(如早期、概念验证试验、生物等效性研究)可能不需要如此异质的人群。

1.5 应由合格的医生或在适当情况下由合格的牙医(或根据当地法规要求的其他合格医疗专业人员)对受试者的试验相关医疗护理和医疗决策承担总体责任;但是,实际的互动、医疗护理的提供和决策可由符合适用法规要求的合格医疗专业人员执行。

1.6 可识别受试者身份的信息应按照适用的隐私和数据保护要求予以保护。

2.知情同意是试验伦理开展的一个组成部分。临床试验的参与应当是自愿的,并基于确保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如适用)充分知情的同意过程。

2.1 在参与临床试验之前,应从每位受试者处获得并记录自愿给予的知情同意。对于无法提供知情同意的潜在受试者,其合法代表应以受试者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在参与临床试验之前提供同意。应以便于这些潜在受试者理解的方式向其告知试验信息。如果未成年人是受试者,应根据当地法规要求酌情征得该未成年人的同意(参见ICH E11(R1)《儿科人群药品临床研究》)。

2.2 提供的过程和信息应旨在实现主要目标,即使潜在试验受试者能够评估参与试验的获益、风险和负担,并就是否参与试验做出知情决定。知情同意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应清晰简明,便于潜在受试者或合法代表理解。

2.3 知情同意过程应考虑试验的相关方面,如受试者特征、试验设计、预期的医疗干预获益和风险、试验将进行的环境和背景(如紧急情况下的试验),以及可能使用技术来告知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并获得知情同意。

2.4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无法在参与试验前获得同意,应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和机构审查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IRB/IEC)批准的程序,尽快从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处获得同意。

3.临床试验应接受IRB/IEC的独立审查。

3.1 试验的开展应遵循获得IRB/IEC事先批准/同意的方案。

3.2 IRB/IEC还应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对试验进行定期审查。

4.临床试验应当在科学上合理,符合其预期目的,并基于充分和最新的科学知识与方法。

4.1 研究用产品的现有非临床和临床信息应足以支持拟开展的临床试验。

4.2 临床试验应当科学合理,反映对研究用产品的认知和经验,包括(如适用)待治疗、诊断或预防的疾病;对基础生物学机制(疾病和研究用产品)的当前认识;以及研究用产品的目标人群。

4.3 由于试验开始后可能出现新的或未预料到的信息,应定期审查当前的科学知识和方法,以确定是否需要对试验进行修改。

5.临床试验应由合格人员设计和开展。

5.1 在临床试验的各个阶段可能需要具有不同专业知识和培训的人员,如医生、护士、药剂师、科学家、伦理学家、技术专家、试验协调员、监查员、稽查员和生物统计学家。参与试验的人员应通过教育、培训和经验获得执行各自任务的资格。

6.质量应当融入临床试验的科学和操作设计及开展中。

6.1 本指南中所述的临床试验质量被视为适合其目的。

6.2 应前瞻性地识别对试验质量至关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是试验的属性,对于保护受试者、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可解释性以及基于这些试验结果做出的决策都是至关重要的。质量源于设计涉及关注试验中对质量至关重要的因素,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试验达到其目标的可能性。

6.3 应实施策略以避免、发现、处理并防止再次发生严重违反GCP、试验方案和适用法规要求的情况。

7.临床试验过程、措施和方法的实施应与受试者风险和所收集数据的重要性相称,并避免给受试者和研究者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7.1 试验过程应与试验固有的风险和所收集信息的重要性相称。在这种情况下的风险包括对试验受试者权利、安全和福祉的风险,以及对试验结果可靠性的风险。

7.2 重点应放在与试验参与相关的风险上。对于涉及患者的临床试验,重点应放在超出常规医疗护理相关风险的风险上。在临床试验环境中使用已获得上市许可的研究用产品的相关风险可能与患者的常规护理不同,应予以考虑。

7.3 对质量至关重要的因素的风险应主动管理,并在试验开始后出现新的或未预料到的问题时进行调整。

7.4 试验过程应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不必要的复杂性、程序和数据收集。试验过程应支持关键试验目标。申办者不应给受试者和研究者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8.临床试验应在清晰、简明、科学合理且可操作的方案中描述。

8.1 设计良好的试验方案对于保护受试者和产生可靠结果至关重要。

8.2 任何试验的科学目标都应在方案中清晰明确地说明。

8.3 临床试验方案以及方案执行的计划或文件(如统计分析计划、数据管理计划、监查计划)应清晰、简明且可操作。

9.临床试验应产生可靠的结

9.1 临床试验产生的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应适合其目的,并足以对试验结果提供信心并支持良好的决策。

9.2 有助于数据采集、管理和分析的系统和过程,以及有助于确保试验产生的信息质量的系统和过程,应适合其目的,应采集方案要求的数据,并应以与受试者风险和获得数据重要性相称的方式实施。

9.3 临床试验中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应适合其目的(如通过基于风险的验证,如适用),并且对其质量至关重要的因素应在其设计或为临床试验目的的改编中得到解决,以确保相关试验数据的完整性。

9.4 临床试验应纳入高效和稳健的记录(包括数据)管理流程,以帮助确保维持记录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保护个人信息,从而允许准确报告、解释和验证相关的临床试验信息。

9.5 申办者和研究者应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安全保存必要记录。这些必要记录应根据要求提供给监管机构、监查员、稽查员和IRB/IEC(如适用),以便对试验开展进行适当评估,从而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9.6 临床试验的透明度包括及时在可公开访问和认可的数据库上注册,以及公开发布临床试验结果。应考虑向受试者传达试验结果。此类传达应客观且非推广性质。

10.临床试验中的角色和职责应当明确并适当记录。

10.1 申办者可以转让或研究者可以委托其任务、职责或职能(以下简称活动),但他们仍然对各自的活动承担总体责任。

10.2 协议应明确界定临床试验的角色、活动和职责,并适当记录。当活动已转让或委托给服务提供商时,试验的开展责任(包括试验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分别仍由申办者或研究者承担。

10.3 申办者或研究者应对上述活动保持适当的监督。

11.临床试验中使用的研究用产品应按照适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标准生产,并按照产品规格和试验方案进行管理。

11.1 临床试验中使用的研究用产品应按照适用的GMP标准生产。

11.2 应采取措施确保提供给试验参与者的研究用产品保持其质量。

11.3 研究用产品应按照方案和相关试验文件使用。

11.4 研究用产品的生产、处理和标签应以符合治疗分配并保持盲法(如适用)的方式进行。

11.5 研究用产品的标签应遵循适用的法规要求。

11.6 应实施适当的流程用于研究用产品的处理、运输、储存、分发、退回和销毁或替代处置。

 

 

英文原文如下:

 

 

 

 

 

 

 

 

 

2025年1月20日 17:30